• 索 引 号:QZ00130-0500-2018-00026
    • 备注/文号:泉体〔2018〕47 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体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4-03
    泉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8-07-30 11:10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泉州市体育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体育局 

                                                                                                                    2018  4 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体育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泉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财政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体育彩票公益金等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用于非基本建设支出的,按照本暂行规定管理,用于基本建设目的,按照基本建设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执行、撤销、绩效评价和监督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讲求绩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体育局办公室(财务室)职责

    ()负责专项资金整体管理和政策研究制定,会同各科室和各直属单位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
      ()汇总各科室和直属单位上报的专项资金,报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审定;
      ()牵头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工作,推动项目实施绩效自评价;
      ()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负责各科室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汇总各科室、直属单位的预算编制、绩效目标编制和自评价工作,协助各科室、直属单位开展专项自查、自评工作,按程序向财政部门上报审批,并向局领导和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六条 市体育局各科室、各直属单位职责:
      (一)各科室和各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并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执行管理和绩效管理。
      (二)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细则,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三)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四)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编制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绩效目标进行自查自评;
      (六)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七)按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由使用专项的科室或直属单位提出申请,同时提供专项资金编制依据、绩效目标和使用方案。提出申请的科室或预算单位需将专项资金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并报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局长审定。
      第八条 各科室和直属单位应提前一年规划各类专项,并拟定专项资金设立的依据建议。
      第九条 专项资金设立申请提出后,由办公室(财务室)进行汇总,并根据当年预计财力和上年度经费实际使用情况提出审核建议,报请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使用专项资金的科室或单位应当制定具体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内容包括专项资金的具体用途、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设立后,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改变用途。如因客观因素等原因导致预算需要调整,应由使用科室或单位提出申请,经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市财政部门履行专项资金调整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调整专项资金使用内容。
      第十二条 专项执行期满,应及时清理相应的资金使用情况,未使用完的财政性资金,应退回财政部门。已完成的项目应及时撤销,下年度不再安排同类项目资金。
     


      第四章 预算执行和使用

    第十三条 市体育局根据体育事业发展需要、年度工作计划、资金预算安排等,在原框架内编制、调整专项资金执行计划,包括执行的进度、明细项目金额等,执行计划报办公室(财务室)备案。 

    第十四条 市、县发展专项(需再分配到市、县的项目资金)应由各主管科室或单位组织相关企业、单位进行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查。市属项目由项目责任科室(单位)审核推荐,报市体育局,抄送市财政局。县(市、区)项目由县(市、区)体育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推荐,正式行文报送市体育局,抄送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预算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市体育局会同市财政部门研究后,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需报市政府研究的,按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省、市、县发展专项资金的分解下达,由使用管理专项的科室根据相关文件和业务开展情况,拟定分配方案报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再由项目责任科室(单位)行文报财政部门,办公室(财务室)以下达文件为依据,并取得收款单位有效收据(或发票)后,及时下达相关地区和预算单位。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市本级单位经费指标下达至市体育局,由市体育局按国库支付规定办理拨付;其它专项资金按项目隶属关系下达资金,县级项目经费通过上下级结算,由各县(市、区)财政、体育部门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截留或挪用,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每年专项资金首次使用时,应编制资金支出计划。支出计划需包括明细支出科目、金额,并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局长审定同意。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应按照资金支出计划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应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提前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无计划、超计划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项核算,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及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接受市财政局和市体育局的监督。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科室和直属单位要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开展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在项目申报时报送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应包含基本情况、预算安排、评价指标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各科室或直属单位应在对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发现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及时停止支出,并向局领导汇报。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主动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检查,并要求公开相关信息。每年应安排不少于一次的专项检查(审计),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方式拖欠、侵占、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预算或专项资金管理有新的规定要求,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体育局办公室(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今后上级新规定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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