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泉州开设游泳培训班需要申请什么资质?
时间:2017-11-15 14:28 浏览量:
答:根据《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闽体〔2013〕361号)、《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等政策法规要求,根据开设游泳培训班的类别,需要的条件为: (一)开设职业救生员游泳培训班 职业救生员游泳培训班的开办属于高危险性体育经营项目范围,必须由省级以上人社部门和体育部门授权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举办。该技能鉴定中心可委托省级游泳救生员培训基地(泉州为泉州市体育场馆管理服务中心)组织培训。培训经过严格的理论和技能考试,合格后授予人社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游泳救生员证书。除此之外,其他群体均不得举办职业救生员游泳培训班。 (二)开设普通的游泳技能培训班 1、场所要求: 开设普通的游泳技能培训班,需要依托一个法律责任主体。 (1)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根据《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开放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的,应当在开放前15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书面备案。备案材料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 因此,如举办的游泳培训依托在公益性公共游泳场所,该场所须按程序取得备案资格。 (2)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九条 申办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因此,如在经营性公共游泳场所举办培训班,所属的游泳场所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 2、职业救生员配备要求: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七条 公共游泳场所应当依法配备取得资格证书的游泳救生员。游泳救生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及以下的游泳池,应当至少配备游泳救生员3人;水面面积在250平方米以上的游泳池,应当按面积每增加250平方米及以内,增加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天然游泳场所按每360平方米水面面积配备1人的比例配备游泳救生员。 3、培训班参加人数要求: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七条 公共游泳场所开展游泳培训,应当依法配备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游泳教练员。游泳教练员每人每次所带学员数量,初级班不得超过15人,中高级班不得超过20人。培训时,游泳教练员应当做好学员的安全防范工作。 4、其他要求: 培训所在的游泳场所需要符合《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中要求的其他条件,配备和设立相关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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