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体育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体育竞赛活动裁判等劳务费执行标准的通知
泉体〔2021〕46号

各县(市、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财政局、人社局、晋江体育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各直属单位:

  为充分调动体育竞赛活动裁判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规范相关劳务费执行标准,根据《福建省体育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体育竞赛活动裁判等劳务标准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裁判员劳务费执行标准

  (一)竞赛监督、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每人每天不超过260元。

  (二)副裁判长、编排长每人每天不超过240元。

  (三)重要岗位裁判员、编排裁判员每人每天不超过220元。

  (四)普通岗位裁判员每人每天不超过200元

  (五)辅助裁判每人每天不超过140元。

  其中裁判长、编排长需赛前做好赛事编排组织等可按照报到天数给予劳务费补助。

  二、工作人员劳务费执行标准

  (一)竞赛工作人员(包括竞赛组织、场地器材、新闻宣传、安保医卫、食品监督、赛风赛纪、资格审查、后勤接待等)每人每天不超过100元。

  (二)志愿者每人每天不超过30元。

  (三)属于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按照《公务员法》规定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各项赛事活动应本着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的数量。

  三、其他事项

  (一)服务于竞赛工作的竞赛监督、技术代表、仲裁、裁判长、副裁判长、各类裁判员、辅助裁判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以赛事活动秩序册为准。

  (二)裁判员及有关工作人员按实际工作天数计发劳务费,劳务费为税后实发标准,不纳入裁判员及有关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三)各赛事活动承办单位应严格劳务费发放的管理,发放表格中应体现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天数)、银行卡号、劳务费标准和金额等内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放。

  (四)本通知适用于泉州市体育局(泉州市体育总会)、市级单项体育协会主办(指导)的全市性单项竞技体育赛事、群众体育赛事活动和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国家体育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国家各单项体育协会在泉州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赛事活动、福建省体育局、福建省体育局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福建省单项体育协会在泉州举办的国际性、全省性赛事活动,按国家、省指定标准发放。

  (五)各县(市、区)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规定。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泉州市体育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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