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0-0800-2020-00016
    • 发布机构:泉州市体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5-18
    《泉州市体育局关于游泳馆(池)场所开放开业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泉州市体育局 时间:2020-05-18 17:18

    为稳妥有序推进我市体育场所开放开业,根据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复工组要求,在我局下发《泉州市体育场所开放开业导则》基础上制定泉州市体育局关于游泳馆(池)场所开放开业的指导意见》(原文:泉体〔2020〕31号

    一、《泉州市体育局关于游泳馆(池)场所开放开业的指导意见》的起草依据

    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有效防控疫情的同时积极有序推进复工复产的指导意见》(国发明电〔202013号)、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福建省分区分级差异化疫情防控和有序复工复产工作导则》(闽应对疫情领导小组防〔202015号)和《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有关工作的通知》(泉防控指办〔202035号)、《关于进一步落实疫情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和加快推动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泉防控指办〔202076号)、《泉州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泉州体育场所开放开业导则的通知》(泉体〔202026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体育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稳妥有序推动全市体育场所开放开业,制订本指导意见。

    二、制定《泉州市体育局关于游泳馆(池)场所开放开业的指导意见》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随着新冠疫情在国内被稳步控制,居民的健身需求逐步被提升,游泳馆(池)场所经营单位(企业)也须尽快开放开业保障正常运营。制订游泳馆(池)场所开放开业的指导意见,有利于新冠疫情的进一步防控,有利于规范体育场所开放的秩序,努力实现疫情防控和健身休闲行业复工复产“两不误”。

    三、《泉州市体育局关于游泳馆(池)场所开放开业的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游泳池(馆)场所须获得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且须在有效期限内。

    (二)前期准备

    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监管责任,压实业主主体责任,加强对游泳池(馆)建筑结构、服务设施、游乐设备、防火、防汛等各类安全管理。游泳池(馆)经营业主要开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完善应急预案,加强演练,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大督查力度,对各游泳池(馆)全覆盖、不间断检查,发现重大隐患且无法整改到位的,该关闭的立即关闭、该停业的立即停业。

    (三)开放管理

    1.游泳馆(池)场所须按照《导则》要求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进一步改善通风条件、加大消毒清洁频次、严格控制人员密度,经各县(市、区)体育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可以有序恢复开放。

    2.每条泳道同时游泳人员不能超过4人,水疗区和泡池区按2平方米/人控制最高人数,湿(干)蒸房人员间距需不小于1.5米,淋浴间、更衣室每2个小时消毒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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