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0-0800-2020-00045
- 发布机构:泉州市体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8-06
为进一步推动体育企业复工复产,促进体育消费,做好泉州市级体育消费券发放工作,印发《泉州市体育局关于申报2020年泉州市级体育消费券定点场所的通知》(原文:泉体〔2020〕60号)。
一、《申报2020年泉州市级体育消费券定点场所的通知》的起草依据
根据《福建省体育局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 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分工落实方案的通知》(闽体〔2020〕67号)和市领导批示精神,为进一步推动体育企业复工复产,促进体育消费,做好泉州市级体育消费券发放工作,印发本通知。
二、印发《申报2020年泉州市级体育消费券定点场所的通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随着新冠疫情在国内被稳步控制,统筹兼顾做好疫情常态化下的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是当前体育产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印发申报2020年泉州市级体育消费券定点场所的通知是做好泉州市级体育消费券发放工作的关键环节,有利于进一步推动体育企业复工复产,促进体育消费。
三、《申报2020年泉州市级体育消费券定点场所的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消费券形式及内容
消费券采用满减形式定额发放,分满30减10元、满50减15元、满70减20元、满100减30元4种,消费者可通过“云闪付APP、各银行手机APP”在四区的定点消费场所进行消费时享受满减消费券优惠。
(二)定点消费场所申报条件
定点消费场所包括市局和四区体育主管部门所属体育场馆,在市级或区级民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并依法经营的体育场馆、健身俱乐部及其他各类体育健身休闲单位(含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满足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有购买针对顾客人身安全意外的相关保险、符合所在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等6个方面的申报条件。若近三年内曾发生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单位)、法人或负责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不力被市、区两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等相关部门通报的单位则不能申报定点消费场所。
(三)申报材料
定点消费场所需提交泉州市级体育消费券定点场所申请表、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书复印件(涉及高危项目的体育健身休闲单位需提供)、单位(含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开户许可证或对公账户复印件、针对顾客人身安全意外的相关保险复印件、泉州市级体育消费券活动承诺书、参加活动项目价格备案表等9项条件。
(四)申报程序
由经营单位(含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经当地体育主管部门初审推荐,市体育局联合当地银联经实地察验,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筛选,符合准入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选定为消费券定点场所,向社会公布。
(五)监督管理
定点消费场所需提交泉州市级体育消费券活动承诺书,并自觉遵守承诺书全部内容。市体育局每月通过不定期现场抽查和录像回放抽查使用情况,确认消费券使用真实性。若定点消费场所出现违背相关承诺的行为或存在虚假消费刷券套现等行为,泉州市体育局有权中止与商家的合作,采取必要的冻结资金等行为,并视情况将违背承诺的定点消费场上报泉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企业纳入诚信“黑榜”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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