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公开,是指政府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机制适用于市体育局及下属各事业单位。市体育局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直体育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发布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准确、及时、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五条 局机关及下属各事业单位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局机关网站、各单位网站以及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
第六条 局机关及下属各事业单位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七条 局机关及下属各事业单位应当设置政府信息收集、审核、发布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 局机关及下属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
第九条 局机关及下属各事业单位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构的,应当及时与其进行沟通、确认,并报请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该信息。
第十条 擅自发布政府信息的科室及单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第十一条 各科室及下属各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擅自发布信息,并拒绝其它机关的异议、不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应当进行信息发布协调而未经协调直接发布信息的;
(三)就信息发布协调达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协调意见发布信息的;
(四)相关科室及单位应当发现其他行政机关擅自发布信息而不提出异议的;
(五)其他违反本暂行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发布协调,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 本机制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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