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社会评议监督保障,是指社会公众对泉州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公开评议、监督,以保障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法正常、有效地开展。
第三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驻局纪检监察组负责对本局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第四条 社会评议内容:
(一)公开内容是否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要求,是否贴近社会公众的需求,是否及时反映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二)公开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三)公开制度是否规范健全,公开机制是否科学有效,公开程序是否系统全面;
(四)公开效果是否明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可,是否满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社会评议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社会公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公众发放或在网上公布,供社会公众评议;
(二)代表评议,特邀统计民评代表组成评议小组进行评议。
第六条 局机关组织评议活动每年不得少于一次,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
第七条 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进行整改;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向群众做出解释,待条件成熟时再行整改。整改情况以网上公告、寄发函件、召开座谈会、上门走访等方式进行反馈。
第八条 本制度由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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