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8月2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参照《泉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泉州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泉州市体育局网站查阅。
根据《条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体育局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局属事业单位及职能;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体育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二级裁判员、二级运动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审批;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泉州市体育局网站上公布。
(二)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公文生成日期 |
标题 |
内容概述 |
有效性 |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政府信息的标识符。
2.主题分类:政府信息所属目录的主题分类。
3.发布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文号:政府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5.公文成文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制作发文日期。
6.标题:政府信息的标题。
7.内容概述:政府信息的标题。
8.有效性: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
(三)公开形式
1、在泉州市体育局网站上公开,网站地址为:http://tyj.quanzhou.gov.cn/ 。
2、在泉州市体育局、泉州市档案馆、市区公共图书馆等设置政府信息公共查阅场所,为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泉州市体育局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府西路市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C栋621,电话:0595—22787210;泉州市档案馆地址:泉州市鲤城区庄府巷24号大院内,电话:0595—22390890;图书馆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府东路311号,电话:0595—22199085)。
3、通过市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陆泉州市体育局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在市体育局、市档案局、市区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场所、资料获取点获得政府主动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市体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1、书面申请:泉州市体育局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22787210
传真号码:0595-22797809
电子邮箱:qzstyj@126.com(仅供答复使用)
通信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府西路市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C栋621
邮政编码:3620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当面申请及咨询:市体育局办公室
如需向市体育局当面申请公开信息或者咨询相关申请事项,请向市体育局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或咨询。
办公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府西路市行政中心交通科研楼C栋621
咨询电话:0595-2278721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申请人可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本机关将按照《条例》规定的时限予以处理。
1. 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泉州市体育局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泉州市体育局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下载链接
2. 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泉州市体育局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附身份证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件人请填写“泉州市体育局办公室”,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