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30-0700-2024-00062
- 备注/文号:泉体〔2024〕9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体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9-18
各县(市、区)文体旅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健全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社会治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现就做好我市体育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体育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范围:
(一)公共体育设施(含公共体育场馆)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消防安全隐患、建筑安全隐患或不按规定期限整改;
(二)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过期从事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存在安全隐患;
(三)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未依法取得批准,存在安全隐患;
(四)体育赛事活动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
(五)体育系统内所属单位未执行有关安全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大型商业综合体内休闲健身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
二、市体育局在门户网站互动交流版块“领导信箱”栏目开设“安全生产举报”通道,举报人可登录网站进入相关栏目,备注“安全生产举报”(网址:https://tyj.quanzhou.gov.cn/)进行举报。
三、提倡实名制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便于及时核实、查处,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纠正非法违法行为,并实施奖励;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详细说明举报对象的名称、地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四、市体育局受理举报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登记。事项受理后,对受理的事项进行编号登记;不属于本单位责权范围的,按规定上报或移交举报事项,并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告知举报人;在接到举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做好记录备存。
(二)核查。根据受理的事项类别,交由相关监管科室于5个工作日内对受理的举报事项及时进行核查。举报事项核查不得提前告知被举报对象,并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和采集证据。
(三)审查。主办科室对受理的举报事项核查结果及时进行审查,并依法定程序,做出结论意见或者处理决定。
(四)反馈。将受理的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于决定做出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五)归档。按照“一事一档”的原则,对受理的举报事项逐一建立档案备查。
五、举报人举报我市范围内体育行业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市体育局依据《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泉应急﹝2020﹞86号)的标准,按程序申请奖励资金,并通知实名举报人领取奖励,同时报同级安办备案;对无明确举报对象、无具体事故隐患、重复举报且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的举报事项,市体育局不予受理。
六、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给予最先被受理并举报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七、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纪依法给予处理。
八、对举报查实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整改、处罚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泉州市体育局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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